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257號債權人 黃靖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賴志欽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為賴志欽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中記載債務人為圓昇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狀附合約書之締約當事人為輕適能運動空間台中店均不相符)。㈡陳報已使用堂數及未使用堂數各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㈢陳報正確請求金額為何?並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若因倒閉致無法上課,債權人應僅能請求未能使用堂數之金額)。㈣陳報圓昇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倒閉時間為何?㈤提出輕適能運動空間台中店為圓昇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相關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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