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67號原告 高水旺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複代理人 黃琪雅 律師被告 高銘鴻
高水金 高森吉 高明夫 高貴玉 高貴雪 高貴美 高偉哲 蔡慧如 蔡秀美 蔡忠雄 蔡志贒 蔡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欄關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