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56號原告 張淑清 被告 曾明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8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郭德進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素珍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