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259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昌板金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1,94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