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253號
原   告  劉美芳
被   告  林敏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敏揚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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