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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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56號抗告人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賴健治 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56號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2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5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