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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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876號聲請人 陶欽麟 聲請人 洪詠惠
洪新惠 洪婷惠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洪信雄
陶竹君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陳素微 死亡請求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陶欽麟補正印鑑證明,若該印文與聲請狀捺蓋者不同,請到院補正相同印文或補正文件到院。
二、若聲請人洪新惠、洪詠惠及洪婷惠之法定代理人洪信雄、陶竹君同意聲請人辦理拋棄,請到院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載明代理意旨並捺蓋與印鑑印文相同之印文或補正上開文件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