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6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6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765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陳信文 債務人慧達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債務人 王國棟 (即連帶保證人 謝世芳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給付)新臺幣(下同)■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片語■(支付日期)■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利息)計算之利息,並■片語■(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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