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6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附表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所示法條罪名,先後經本院分別於附表所示判決日期,就附表所示犯罪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所示。併曾依中國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其宣告刑之二分之一,各詳如附表之所示,且均經確定而迄未執畢。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王月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減為1│有期徒刑8月減為4│││5月│月15日│月│├───────┼────────┼────────┼────────┤│犯罪日期│96年1月20日│95年9月29日│95年9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毒│基隆地檢95年度偵│基隆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233號│字第4630號│字第4630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47號│95年度訴字第900│95年度訴字第900││事實審││96年度聲減字第│號│號││││695號│96年度聲減字第│96年度聲減字第│││││695號│695號││├───┼────────┼────────┼────────┤││判決│96年3月30日│96年5月8日│96年5月8日│││日期│96年7月31日│96年7月31日│96年7月31日│├───┼───┼────────┼────────┼────────┤││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47號│95年度訴字第900│95年度訴字第900││判決││96年度聲減字第│號│號││││695號│96年度聲減字第│96年度聲減字第│││││695號│695號││├───┼────────┼────────┼────────┤││判決確│96年4月30日│96年6月11日│96年6月11日│││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執字第1451號│字第1502號│字第1502號│└───────┴────────┴────────┴────────┘┌───────┬────────┬────────┬────────┐│罪名│竊盜│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減為1│有期徒刑8月減為4│有期徒刑6月減為3│││月15日│月│月│├───────┼────────┼────────┼────────┤│犯罪日期│95年9月30日│95年9月30日│95年7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基隆地檢95年度偵│基隆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630號│字第4630號│字第3937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900│95年度訴字第900│96年度易字第124││事實審││號│號│號(聲請書誤載為││││96年度聲減字第│96年度聲減字第│95年度訴字第900││││695號│695號│號)││├───┼────────┼────────┼────────┤││判決│96年5月8日│96年5月8日│96年8月28日│││日期│96年7月31日│96年7月31日││├───┼───┼────────┼────────┼────────┤││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900│95年度訴字第900│96年度易字第124││判決││號│號│號││││96年度聲減字第│96年度聲減字第│││││695號│695號│││├───┼────────┼────────┼────────┤││判決確│96年6月11日│96年6月11日│96年9月26日│││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執字第1502號│字第1502號│字第2554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