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106號債權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胡雅棠 非訟代理人 徐銘通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湘娥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不合於第五一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一款、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林湘娥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死亡,故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前債務人已死亡,債務人即無當事人能力,則債權人所為之聲請,因欠缺當事人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之程式,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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