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附民上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上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年度附民上字第14號上訴人 方全福 即原告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伯道
林立華 蔡國在 許仕楓 蘇振堂 李怡靚 上列當事人間因瀆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2年度審附民字第3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上訴聲明及事實理由,均如附件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李伯道等被訴瀆職案件,原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自訴不受理,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郭豫珍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首屹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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