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375號聲請人台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許惠明 之遺
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許客我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伊及案外人許惠明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1,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1年3月16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許客我於民國86年5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18,0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87年5月1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案外人許客我僅繳納本息至民國88年7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8,000,00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另,系爭不動產所有權輾轉於案外人許惠明,案外人許惠明已於民國91年1月17日死亡,而以相對人為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擔保放款借據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5年度拍字第137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583│田│4280.60│全部││├──┼───┼────┼────┼──┼─┼─────┼─────────┼──┤│002│臺南市○○○區○○○段│595│田│1176.95│全部││├──┼───┼────┼────┼──┼─┼─────┼─────────┼──┤│003│臺南市○○○區○○○段│596│林│120.71│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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