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2號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高雄縣鳳山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薛東森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裕南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雍政 代理人 蔡明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亦已經債權人書面可決,有債權人陳報狀、本院電話紀錄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清償13,000元,合計分96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1,248,000元,清償成數為66.63%,按附件所示之每期清償額,除遇例假日順延外,於每月19日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之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月清償金額│├───────┼─────────┼─────────┤│鳳山市農會│474508│3293│├───────┼─────────┼─────────┤│萬泰銀行│143684│997│├───────┼─────────┼─────────┤│台新銀行│436086│3027│├───────┼─────────┼─────────┤│大眾銀行│117567│816│├───────┼─────────┼─────────┤│匯誠第一資產│490559│3405│├───────┼─────────┼─────────┤│匯誠第二資產│210652│1462│├───────┼─────────┼─────────┤││每月清償總額│13000│├───────┼─────────┼─────────┤│清償成數│66.63%││├───────┴─────────┴─────────┤│備註:││1.債權人萬泰銀行表示,債務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又自行繳款││11282元,為維護全體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該債權減少金額││應於更生方案履行中扣除,故債務人第1期至第11期毋庸償││還給萬泰銀行,第12期清償315元,自第13期起回復正常還││款金額每月997元。││2.依新修正消債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請債務││人自行與該機構連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