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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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34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美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68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美緣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零伍玖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難以析離之吸食器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補充「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
3紙」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葉美緣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8年11月17日釋放出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詎其又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之聲請合法,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猶未思積極戒毒,竟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實應非難,惟念其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而其並無刑事前科,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查,其警詢生活狀況為勉持、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白色結晶體1包(驗後淨重為0.059公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2只經送驗後,均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陽性反應,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3紙附卷可參,盛裝毒品之包裝袋1只及上開吸食器2只,均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均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時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毒偵字第6884號被告葉美緣女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2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美緣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8年11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56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思戒除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99年10月8日23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路172號益大飯店309室,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10月9日14時5分許,在益大飯店前,為警盤檢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1包(毛重
0.28公克)、毒品吸食器2只等物,經徵其同意採尿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葉美緣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⑴被告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⑵警製毒品案件尿液送驗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
G400)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9年11月22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G400)各1紙。
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毒品吸食器2只。
(二)被告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之事實:
被告矯正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不另論罪。扣案之上開毒品,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檢察官蕭宇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