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748號聲請人 陳仙藏 相對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捌佰貳拾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經本院103年度選字第15號判決相對人即原告勝訴,聲請人即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4年度選上字第28號判決原判決廢棄,駁回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訴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佳進附表┌──────┬────────┬────────┐│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由相對人預納及負││││擔,不予列計│├──────┼────────┼────────┤│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聲請人預納││││相對人負擔│├──────┼────────┼────────┤│第二審證人旅│1,328元│聲請人預納││費││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5,828元。││(計算式:45,00元+1,328元=5,8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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