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8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審簡字第84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偵字第1202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黃建豪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編號1、4、5、8、10、11、12、13、16、19、20、22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黃建豪知悉附表編號1、4、5、10、11、12、16、19、20所示之物均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三級毒品成分,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7年7月6日上午1、2時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5樓,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阿寶 之成年女子,以新臺幣(下同)4萬元購入附表所示之物而持有之,嗣為警於107年7月12日上午4時30分查獲。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前述犯罪事實,被告黃建豪均坦承不諱,並與證人 賴正宗 、 伍德威 之證述相符,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12月13日刑鑑字第1070072664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鑑定書、扣案證物鑑驗資料一覽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大隊指認犯嫌紀錄表(指認人:賴正宗)、本院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證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既明,被告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依照被告所為,是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二)起訴書雖僅記載被告持有附表編號1、5、16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然被告供稱附表所示毒品均是同一時地一起購入(見本院卷第63頁),顯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
(三)被告基於一持有犯意而自取得毒品之時起至經警查獲為止,持有行為僅一個,罪名同一,為繼續犯之單純一罪。
(四)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個人身心健康戕害甚鉅,仍持有第三級毒品,且所持有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非低,種類繁雜,本不宜寬貸,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併參酌其持有毒品之數量、持有期間、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五)沒收
1、附表編號1、4、5、10、11、12、16、19、20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有前述鑑定書附卷為佐,均是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另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均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亦沒收;而送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
2、附表編號8、13、22是被告所有,且用來犯本案,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的規定沒收。
3、至於附表編號2、3、6、7、9、14、15、17、18、21、23、24、25所示之物,均與本案無關,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舒雯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鑑定書及鑑定物編號│鑑定結果│├──┼───────┼────────────┼────────────┤│1.│小惡魔咖啡包7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包│鑑字第1070072664號鑑定書│甲基卡西酮、硝 甲西泮 成分│││(扣押物品目錄│(見偵卷第7-8頁);鑑定│,與編號5及編號16之咖啡│││表編號01)│物編號A1-A70│包合計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純質淨重為25.03公│││││克│├──┼───────┼────────────┼────────────┤│2.│小馬名牌1個│無│無│││(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02)│││├──┼───────┼────────────┼────────────┤│3.│ 薑黃王 1包│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與編號17之咖啡包均未檢出│││(扣押物品目錄│鑑字第1070072664號鑑定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表編號03)│(見偵卷第8頁);鑑定物│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編號D1│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成分│├──┼───────┼────────────┼────────────┤│4.│樂百爾藥錠8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扣押物品目錄│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泮成分,驗餘總淨重1.4149│││表編號04)│鑑定書(見偵卷第11頁)│公克│├──┼───────┼────────────┼────────────┤│5.│小惡魔咖啡包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包│鑑字第1070072664號鑑定書│甲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 成分│││(扣押物品目錄│(見偵卷第7-8頁);鑑定│,與編號1及編號16之咖啡│││表編號05)│物編號A71│包合計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純質淨重為25.03公│││││克│├──┼───────┼────────────┼────────────┤│6.│caphenhe咖啡包│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4包│鑑字第1070072664號鑑定書│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扣押物品目錄│(見偵卷第9頁);鑑定物│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表編號06)│編號G1、F1-F2、H1│命、硝甲西泮成分│├──┼───────┼────────────┼────────────┤│7.│不明果凍DUTCH│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LADY1包│鑑字第1070072664號鑑定書│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扣押物品目錄│(見偵卷第9-10頁);鑑定│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表編號07)│物編號I1│命、硝甲西泮成分│├──┼───────┼────────────┼────────────┤│8.│分裝袋6包│無│無│││(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08)│││├──┼───────┼────────────┼────────────┤│9.│搖頭丸10顆│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扣押物品目錄│鑑字第1070072664號鑑定書│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表編號09)│(見偵卷第10頁);鑑定物│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編號K│命、硝甲西泮成分│├──┼───────┼────────────┼────────────┤│10.│BMW咖啡包2包│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氯乙基│││(扣押物品目錄│鑑字第1070072664號鑑定書│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表編號10)│(見偵卷第8頁);鑑定物│成分,驗餘總淨重14.38公││││編號B1-B2│克;含氯乙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純質總淨重約0.37公克│├──┼───────┼────────────┼────────────┤│11.│梅錠2顆│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扣押物品目錄│鑑字第1070072664號鑑定書│泮成分,與編號20之梅錠合│││表編號11)│(見偵卷第10頁);鑑定物│計硝甲西泮成分驗餘總淨重││││編號J│為31.48公克│├──┼───────┼────────────┼────────────┤│12.│K他命1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扣押物品目錄│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成分,驗餘淨重3.0945公克│││表編號12)│鑑定書(見偵卷第13頁)││├──┼───────┼────────────┼────────────┤│13.│電子磅秤1台│無│無│││(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14.│卡片2張│無│無│││(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15.│ 景安寧 藥錠4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檢出含有第四級毒品阿普唑│││(扣押物品目錄│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他成分,驗餘總淨重0.7091│││表編號15)│鑑定書(見偵卷第15頁)│公克│├──┼───────┼────────────┼────────────┤│16.│小惡魔咖啡包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包│鑑字第1070072664號鑑定書│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扣押物品目錄│(見偵卷第7-8頁);鑑定│,與編號1及編號5之咖啡│││表編號16)│物編號A72-A74│包合計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純質淨重為25.03公│││││克│├──┼───────┼────────────┼────────────┤│17.│薑黃王1包│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與編號3之咖啡包均未檢出│││(扣押物品目錄│鑑字第1070072664號鑑定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表編號17)│(見偵卷第8頁);鑑定物│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編號D2│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成分│├──┼───────┼────────────┼────────────┤│18.│DRIP咖啡包5包│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扣押物品目錄│鑑字第1070072664號鑑定書│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表編號18)│(見偵卷第8頁);鑑定物│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編號C1-C5│命、硝甲西泮成分│├──┼───────┼────────────┼────────────┤│19.│咖啡包1包│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扣押物品目錄│鑑字第1070072664號鑑定書│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表編號19)│(見偵卷第8-9頁);鑑定│,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物編號E1│前純質淨重為0.08公克,驗│││││餘淨重為1.06公克│├──┼───────┼────────────┼────────────┤│20.│梅錠27顆│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扣押物品目錄│鑑字第1070072664號鑑定書│泮成分,與編號11之梅錠合│││表編號20)│(見偵卷第10頁);鑑定物│計硝甲西泮成分驗餘總淨重││││編號J│為31.48公克│├──┼───────┼────────────┼────────────┤│21.│不明膠囊1顆│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檢出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扣押物品目錄│鑑字第1070072664號鑑定書│料麻黃、去甲麻黃及甲│││表編號21)│(見偵卷第10頁);鑑定物│基麻黃,驗餘淨重0.29公││││編號L│克│├──┼───────┼────────────┼────────────┤│22.│電子磅秤1台│無│無│││(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23.│隨身碟1個│無│無│││(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24.│遙控器1個│無│無│││(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25.│行動電話1支│無│無│││(iPhone)│││││(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