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1號原告 倪瀚宇 訴訟代理人 李錫永 律師被告 黃盈仁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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