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於民國95年6月23日入監執行。
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3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99011203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589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彭喜有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