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82號原告 莊雅娟 被告 周時玄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被告 陳姿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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