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30號原告 黃若盈 訴訟代理人 鍾庭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錦釵郭木村郭金來郭江奇林坤賢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6,2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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