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83號原告 許瑞元 上列原告因都市計畫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時未提供完整資料以供本院認定是否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及應繳納之裁判費用。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107年12月28日高市地政發字第10771748002號函通知領取之補償金金額,供本院認定是否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及應繳納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