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小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小字第811號原告 解依蓓 被告 彭村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事實尚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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