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97號原告 蘇麗雪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 律師
江孟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美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