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5號原告 李枝妹
胡萬利 被告 吳槿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交簡字第7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黃雅君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