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01號原告台灣葡萄子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佑祥 被告老天鵝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14,2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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