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小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小字第618號
原   告  侯吉豐
被   告  侯進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17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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