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2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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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2232號
原   告  郭淑芳
訴訟代理人  莊幸輯
原告與被告 鄭仁和 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 重小 字第 2232 號裁定(107.10.0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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