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37號原告 劉佳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俐妏鑫宏博 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工資新台幣(下同)陸萬貳仟伍佰元、代購材料費貳仟伍佰元、工具耗損補貼款伍仟元,經核原告請求工資陸萬貳仟伍佰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惟因屬給付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此部分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參佰參拾參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代購材料費貳仟伍佰元、工具耗損補貼款伍仟元,合計共柒仟伍佰元部分,因非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準此,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共計為壹仟參佰參拾參元(計算式:333元+1,000元=1,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李隆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