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鈞 被告 林和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5萬5,4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3,96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13萬3,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鄭竣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