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梁勝杰
林鼎鈞 被告 林春成 訴訟代理人 張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3,2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鄭竣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