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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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花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花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張正一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被告 林國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2年度花簡字第1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林國雄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張正一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粘柏富
法官施孟弦法官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丁妤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