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13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敏志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2年7月2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楊敏志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業於111年12月25日死亡,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債務人既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故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