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404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黃珮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參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零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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