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40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金大傑 債務人 劉穗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參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