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勞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簡字第7號

原告 李苡甄

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 律師

被告 謝雅靖 即臺南市私立德州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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