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簡字第7號
原告 李苡甄
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 律師
被告 謝雅靖 即臺南市私立德州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康紀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簡字第7號
原告 李苡甄
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 律師
被告 謝雅靖 即臺南市私立德州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