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75號原告 劉寶連
劉美榛 劉春蓮 劉瑞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國宏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00
0元(計算式:112,000元×原告4人=4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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