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0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司催字第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曾家祥┌─────────────────────────────────────────────────┐│支票附表:九十七年度除字第一0一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士車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97年1月31日│10,000元│AY0000000││││司詹柏樺│份有限公司草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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