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3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訴訟主體及訴訟客體之地位,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為訴訟程序之對象;被告若於檢察官偵查中死亡,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以終結其偵查程序;於法院審理中,被告死亡者,法院始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其訴訟關係。惟被告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起訴送審前死亡,致檢察官未及查明而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之時,被告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此際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判決不受理。
三、本件公訴人於民國97年8月25日偵查終結本案,對被告甲○○提起公訴,並於97年9月22日送審繫屬本院,有本件起訴書、本院收文戳在卷可按,然被告於本件起訴繫屬本院前之97年9月16日即已死亡,此亦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1份附卷可稽。被告既於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前死亡,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起訴自屬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7年9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