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一號
原告本盟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邱晃泉 律師
林詩梅 律師被告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五樓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志揚 律師
翁祖立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B書記官黃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