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4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黃照峯 律師被告 陳瓊連
李淑燕 上一人送達代收人 曾雅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12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