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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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5號聲請人 吳欣文
吳益誠 相對人 陳欣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具狀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經本院以109年度補字第831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受理。因恐系爭不動產一旦拍賣,勢將難以回復,為此抗告人願供擔保,請裁定鈞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03號強制執行事件,於鈞院109年度補字第831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而聲請停止執行。惟經本院查詢結果,兩造尚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本院,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可稽,既尚未開始強制執行程序,即無可供停止之強制執行程序,自無停止執行之可言,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