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282號原告 蔡水添 被告 吳華孚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0年度上易字第246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被告於100年2月19日毀損其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由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城服務廠所開立之修繕單據顯示金額總計為33,747元。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惟援用其在刑事訴訟上之抗辯,否認有造成原告車損之結果。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損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639號判決諭知無罪,原告不服原判決,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再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46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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