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6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裴俊上列被告等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四七六號),及追加起訴(九十九年度蒞追字第二十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裴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劉素如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