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79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吳健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叁萬貳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吳健祥於91年04月23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032,111元整,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6797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01453元吳健祥暨自起息日96年08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119252元吳健祥自民國110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3新臺幣94842元吳健祥自民國110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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