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68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葉庭歡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張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