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28號聲請人 陳致成 相對人 張吉昌
張吉烈 張秀只 張秀糸 張文通 張淑連 張淑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張吉烈於民國87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220萬元,並以相對人之前手 張江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22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開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前揭債務雖未約定清償期限,然經聲請人於89、90年間兩度向債務人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計尚欠本金220萬元。另張江及其繼承人 張秀枝 已分別於92年1月22日及100年8月19日死亡,系爭不動產雖因繼承、代位繼承而為相對人公同共有,然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以上均為影本)、繼承系統表、鈞院家事法庭函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22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永靖鄉│浮圳││504│建│00│00│75.00│1/18││├──┼───┼────┼────┼────┼────────┼─┼──┼──┼──────┼─────────┼──────┤│002│彰化縣│永靖鄉│浮圳││504-5│建│00│00│86.00│全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