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秦福三選任辯護人林泰良律師
林育弘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108、10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起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秦福三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秦福三於民國111年5月17日14時2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高雄市大社區中山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至該路163號前側附近路邊停車之際,本應注意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汽車駕駛人或乘客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鋪裝柏油、路面狀態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貿然開啟駕駛座車門侵入車道範圍內,撞擊適從同向車道後方駛來、由 曾安諒 所騎乘之電動輔助自行車,導致 曾安諒人 車倒地受有顱骨骨折併創傷性腦實質出血併蜘蛛膜下腔出血、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左側第3、6、7肋骨骨折、右側第5至10肋骨骨折合併右下肺肺炎、腦震盪、多處損傷、手指挫傷、左側踝部挫傷、顏面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附近巡邏員警見狀,立即前來處理,並由警消將曾安諒送往健仁醫院轉高雄榮民總醫院救治,然曾安諒仍不幸因顱腦損傷出血併急性支氣管炎,於111年5月30日5時33分許,在高雄榮民總醫院死亡。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秦福三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及本院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曾安諒於警詢時的指證。
㈢證人即告訴人 曾茵琪 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的證述。
㈣附表「證據」欄所載之證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四、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後,被告向到場的警員承認其為肇事人自首而受裁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證(相驗卷第49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參與道路交通,本應小心謹慎以維自身及他人之安全,竟疏未注意而貿然開啟車門肇生事故,致被害人枉送生命,造成被害人家屬蒙受痛失至愛親人難以抹滅之創傷及無法彌補之傷痛;被告並無因故意犯罪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交訴卷第105-106頁);犯後終能坦承犯行,雖有與告訴人商談和解事宜,然因雙方就和解金額認知差距過大,迄今未能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本件車禍之過失程度等,兼衡被告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因受傷無法工作、已婚、現與太太及成年小孩同住、需要家人照顧之生活狀況(交訴卷第9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吳正中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莊承頻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吳文彤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證據名稱證據出處1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警卷第1頁;相驗卷第149頁2健仁醫院藥物濃度(急診)檢驗報告、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健仁醫院診斷證明書警卷第15-17、19頁3法醫參考病歷摘要警卷第18頁4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卷第20-23頁5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警卷第32、33頁6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警卷第34-36頁7酒精濃度測定值、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警卷第41-42頁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警卷第43-45頁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相片黏貼記錄表警卷第46-49頁1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暨報驗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刑案勘察報告相驗卷第13、99-117頁11勘(相)驗筆錄相驗卷第119頁1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6月2日函及檢附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相驗卷第125-137頁13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1年7月27日函及檢附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相驗卷第251-262頁1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報告書相驗卷第263、275-276頁15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11年11月16日函及檢附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偵一卷第27-30頁16被告刑事聲請狀所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高雄市車輛事故鑑定覆議會覆議意見書偵一卷第55-58頁17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4731號不起訴處分書偵一卷第63-64頁18高雄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29日函及檢附之被害人曾安諒相關病歷資料審交訴二卷第3-285頁19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2年8月22日函交訴卷第17-18頁20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交訴卷第53-54、59-68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