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777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7773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告 王正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壹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貳佰伍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640元

合    計   3,64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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