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895號
聲請人 陳英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春燕 間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雖有繳納聲請調解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6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