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330號聲請人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俊傑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聲請人為何人,並補正相符之印文。(依票據法規定,「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人為股票發行公司,並非票據權利人)。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